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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白了:商人在封建社会的原罪,便是其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,无法被田地限制与一乡、一县。
作为无法被控制流动的人口,商人群体,极大的太高了政府的治理成本,耗费了极大了政府经历,又对社会治安、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,同时,却又在自己谋取庞大利益的同时,并没有为国家带来相应的税赋、劳动力贡献。
一说要征兵,一看商人,出去游商去了。
一说要征劳修个水渠,也根本找不到了。
连他去了哪儿、做了什么都控制不了、无从得知,自更别提从他手里收取税赋了。
而草原游牧之民,对处于封建时期的华夏农耕文明而言,就像是一群数之不尽的商人,共同生活在一片土地上。
寻常的郡县,千儿八百号人里才会出一个商人、一个不受控制的刺儿头,不安定分子。
而草原游牧之民,却是成群结对,以部族为单位聚居、生活的刺儿头,不安定分子,占据了整个社会成员结构!
治理一片完全由游牧之民组成的游牧区,对于汉室官员而言,就等于管理一个没有农民,全是商人的郡、县!
这有多恐怖、难度有多大,也就是可见一斑的了。
无法控制人口流动,对于封建政权而言,可谓是祸乱根源。
因为这个时代,没有监控、没有天眼,甚至都没有像样点的人像留存手段。
在这个时代发生命案,官府破案的唯一方式,便是猜。
——我猜,多半是隔壁那个外来客。
——我猜,是村口那个脾气火爆,手里见天儿都挥舞着菜刀的屠夫。
——我猜,会是街头那几个好吃懒做,心术不正的地痞无赖。
通过控制人口流动,来将天下按郡、县分割成无数份,然后根据案件发生的地点,来将嫌疑人范围确定为: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县,乃至乡、里。
再从这个范围中,去找有可能犯罪的不安定分子,然后审问也好,拷打也罢,总归是能查清真相。
因为人口流动被严格把控,所以犯下事儿的人,是跑不掉的。
又因为知道自己跑不掉,客观条件不允许民众抱有任何侥幸心理,所以大多数人,都会竭力不去犯事儿。
同样的逻辑,在人口不受控制的草原,却根本行不通。
跑不掉?
嘿!
你当我马白喂这么健硕的?
我一刀捅下去,人还没断气,我都能策马狂奔跑到百八十里外了!
等有人发现尸体,我说不定都从河套北上幕南、西至河西,甚至是跑到漠北去了!
你就查吧。
一查一个不吱声。
社会关系,犯案动机,也同样无从查起。
因为不定居,所以游牧民族的生活,除了部族内部会绑定较强外,部族与部族、不同部族的个体之前,往往都是萍水相逢,而且是游牧途中意外偶遇。
再加上游牧与农耕的根本逻辑差异,使得游牧民族在一片区域的人口密度,也远低于农耕文明下的农民。
农民的田亩往往是阡陌连野,彼此相连于平原,故而聚居为乡、里。
而游牧之民,哪怕是同一个部族,也可能是几百户人家,分散于方圆几十里的辽阔草场。
一个游牧之民家庭,周围几里地都没有第二户人家,在草原是稀松寻常的事。
被偶然光顾,期间与人发生争执,甚至出现命案,多半是直到尸体腐烂发臭,引来秃鹫等食腐动物,才会被察觉。
就像是汉人地界,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,便有可能发生杀人坑尸,毁尸灭迹的命案。
而草原,就是一片方圆数百上千里,乃至数千上万里的超大型深山老林。
于是,在华夏农耕文明社会屡试不爽的控制人口流动、降低治理成本,以最小的成本维护社会基本治安的逻辑,在草原上就成为了空谈。
草原上的人口流动,就像是鸟类翱翔于天空,不受控制,甚至不受监控。
近乎完全遵循野生动物自然法则的人口流动频率、范围,也是的游牧之民的社会运转逻辑,无限接近最原始的丛林法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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